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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9日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1992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

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23〕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人民武装部:

现将《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动贵州省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兵及编组民兵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受到表彰通报的编兵单位和民兵分别发放“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和“优秀民兵”证书,军地有关部门可在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

第四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深入挖掘培塑民兵工作先进典型,依托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新媒体客户端等开设民兵专题专栏,推出系列融媒体产品,广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宣传民兵工作和民兵先进典型。结合地方修史纂志和军事历史展陈建设,挖掘搜集民兵红色史料,专设民兵荣誉板块,教育引导广大民兵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扛起新时代使命任务。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构建全社会认同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格局。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民兵基本权益保障工作。

(一)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急应战任务期间,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待遇保障。新域新质民兵训练参勤补助发放标准,由各市(州)军事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辖区相关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基干民兵干部由军事机关发放履职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鼓励支持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期间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保障,不得因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四)基干民兵配发民兵服装,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穿着。

(五)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救治;因执行任务致残或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六)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六条 为基干民兵统一发放《贵州省基干民兵证》,在省内凭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三)在公路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乘机等服务;

(四)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厅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贵阳农商行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业务等服务;

(六)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上述单位应在相关场所、站点、窗口设置“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的明显标识。

第七条 基干民兵凭《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优惠:

(一)在省内部分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享受门票优惠,具体办法由省军区动员局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在编兵市(州)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享受票价减免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三)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内享受专属资费优惠;

(四)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民兵,由有关部门发放《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通信资费、加油、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市内公交地铁和个人信贷等优惠优待措施;本人及子女如体检政考合格、学历达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第八条 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待和扶持政策:

(一)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经费进行补助;

(三)企业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按照《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可列入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并纳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依规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实行“银税互动”,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金融信贷服务;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各级军事机关应加强使用管理。

(一)《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由省军区统一制作,各军分区(警备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二)《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7月份,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贵州省基干民兵证》。

(四)《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贵州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省军区为基干民兵统一设计“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样式,各军分区(警备区)按规定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中遴选发卡银行,并负责对接制卡发卡。省军区联合发卡银行建立基干民兵保障卡管理系统,基干民兵训练参勤补助通过基干民兵保障卡发放,基干民兵持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民兵荣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民兵荣誉标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落实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措施,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积极拓展民兵可享受的公共服务优惠优待、编兵单位可享受的相关生产经营扶持措施。各级政府、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中央在黔企业单位等按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党管武装考核、民兵工作检查督导范围。军地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中央在黔企业单位需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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